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双峰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告龚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9月份前以开办采石场为名,陆续向原告借款1160000元。原、被告将被告以前分次出具给原告的借据汇总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总借条,且双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除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辩称:与龚某某不存在实际借贷关系,是其弟弟王应某欠龚某某赌债1160000元,自己被迫向龚某某出具一张1160000元的欠条,是非法债务即赌债。在这几年中,王某某陆陆续续向龚某某支付了1080000元,是支付王应某所欠的赌债,故与龚某某不存在实际借贷关系,借条及还款协议书不是王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借条、协议书均为无效。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龚某某仅提供了借条、还款协议,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原告龚某某向被告实际支付了出借款1160000元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即借条、还款协议未生效,对被告王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龚某某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双峰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系双峰县人民法院 胡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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