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冒充政协委员、拒不报告财产,并在电话中辱骂执行法官且拒不认错的被执行人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5月9日,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代某晨、代某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受理案件后,执行局承办法官彭法官电话联系刘某某,要求其尽快到南县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且拒不到庭。
承办人彭法官再三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不以为然,不但不准备履行义务,还坚持不到庭领取法律文书,且在电话中对承办法官进行言语攻击,破口辱骂,态度十分嚣张。为此,承办人以短信形式向刘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
5月20日,南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某某传唤到南县法院履行义务。同时,承办法官要求被执行人解释为什么要在电话中辱骂法官。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这是我的口头禅”为由进行搪塞,且态度蛮横,毫无悔改之意。鉴于此,南县法院准备以辱骂法官为由依法对刘某某进行司法拘留。为避免被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慌乱中又称自己是长沙县某地的政协委员,经核实被执行人并不是长沙县的政协委员,也不是星沙经济开发区的政协委员。政协委员的身份完全系被执行人杜撰。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某不仅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在电话中辱骂执行法官,情节恶劣,拒不悔改,南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5月21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向南县法院作出了书面检讨,向执行法官道歉,并承诺马上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作者系南县人民法院 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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