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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开发区人民法庭:“一乡一庭” 巧解群众纠纷

来 源:香河政府网 作 者: 时 间:2019-07-30

“真是没有想到,‘一乡一庭’解决了我多年的纠纷。”周某握着主办法官的双手,表达感激之情。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一乡一庭”职能,顺利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原告周某的宅基地位于香河县某镇村域内,有宅基地使用证书,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拆旧房盖新房。周某于2019年5月份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

  因被告苏某前两年强行在周某宅基地范围内违法搭建彩钢棚,侵占了周某宅基地,现影响周某建造新房。周某找到苏某,让其拆除退出侵占的宅基地。苏某拒绝拆除,还阻止周某建房。

  无奈之下,周某找到香河县人民法院请求苏某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侵占周某宅基地的彩钢棚,并赔偿周某因怠工造成的损失2000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发现此案属于村民之间的纠纷,适用于调解,以免激化矛盾,也有利于以后双方的和谐相处。

  承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原被告,组织双方到庭进行当面调解。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各自想法,可通过给付一定补偿解决,故继续坚持对双方做调解工作。

  经过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案情并非像周某起诉书中陈述的那么简单。原来在周某宅基地范围内,原有苏某姑姑的一间土窝棚,在村里集体土地使用证下发时土窝棚仍然存在,后来土窝棚年久坍塌,苏某是在其姑姑原有的土窝棚处搭建的彩钢棚。

  承办法官反复考虑,意识到这起土地纠纷不是简单的侵权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会激起村民之间更大矛盾,且将来执行也必将受到巨大阻碍。

  多重考虑之后,承办法官不懈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苏某同意将盖在周某宅基地使用范围的彩钢棚自行拆除,并将所占土地腾清交付周某。周某补偿被告30000元,苏某也不再干涉周某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施工建房,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继续关注此案,并及时回访,了解到涉案彩钢棚在调解当天就已拆除完毕,款项也已通过法庭直接履行完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都很满意,达到了“一乡一庭”的初衷,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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