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活动,县执法局立足本职工作,将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以升级“门前五包”责任书为切入点,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沿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规范管理力度,以服务促发展,助力城市品质提升。
此次责任书签订工作将于2021年9月6日起正式启动,逐步推进,达到城区责任书签订全覆盖,预计10月中旬全部完成,今日起将从新华大街南侧、迎宾路东侧、府前街南侧进行签订工作。
“门前五包”责任书签订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提高责任书签订率,将责任书签订覆盖城区所有主次干道。二是细化责任书内容,明确“门前五包”内容、责任区域范围、治理标准及处罚依据。
新版“门前五包”责任书样式此次签订工作共制作责任书4000份,采用pvc材质,配套防尘封袋与粘钩,要求责任书上墙,签订过程将采用无纸化办公模式,手机终端电子存档,多组协作录入,对责任单位相关情况进行统一汇总,目前“门前五包”责任区域界线已勘查完毕,责任书签订电子台账模板已制作完成,正式签订工作于今日(9月6日)开始,望广大居民给与配合。
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做到“十无”,即:无瓜果皮壳、无纸屑塑膜、无痰迹、无油渍、无烟蒂、无污水淤泥积雪、无乱堆杂物、无尘土砂石、无粪便、无积存垃圾。
包绿化养护,负责责任区内绿地、树木的管理。做到树干上无刻字、钉钉、晾晒挂物;禁止擅自砍伐、修剪、迁移破坏城市绿化树木的行为。
包楼体亮化、美化,负责责任区楼体墙体、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留。要求定期对责任区楼体墙体的立面进行粉刷、美化。
包责任区秩序,负责责任区内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门前无倚门摆摊、占道经营、乱摆设摊点、堆放物品,制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迁移公用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无沿街自制坡道,无擅自连接城市道路。
包治理乱贴乱画,负责责任区内乱贴乱画、小广告的清除。
县城区沿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相应责任单位负责同志为“门前五包”责任人,责任区域以办公、生产、经营的建(构)筑物纵向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至本建(构)筑物与相邻建(构)筑物或通道中心线为界。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罚依据:《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十元罚款。
(二)擅自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2.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3.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处罚依据:《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处罚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散、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处罚依据:《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随意倾倒、抛散、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任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违法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1.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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